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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探伤工有探伤证还要考辐射安全证吗
昨天 20:33   浏览:4   作者:管道

钢管厂里做射线探伤的车间,人事和安全科常被同一件事绕住:探伤工手上已经有一本市场监管部门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证,生态环境部门来检查时却要看另外一样东西。到底要不要考第二本证?要。这两者归两个部门、两套法规,谁也替代不了谁。

 

先分清分工。无损检测人员证证明“你会不会拍片”,是技能资格;辐射安全那一套管的是“单位有没有资格开设备、操作的人是不是按规矩拍片”,属安全和防护资格。前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后者归生态环境部门管,卫生部门还要另管一头职业健康。

 

射线检测(RT)的无损检测人员证,依据是 TSG Z8001—2019《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2019 年 6 月 1 日施行、代替 2013 版。证件正式名称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无损检测人员)》,覆盖射线检测、超声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声发射检测、涡流检测、漏磁检测七种方法,分Ⅰ、Ⅱ、Ⅲ三个级别。

 

发证机关分两档。申请 RT、UT、MT、PT 四项的Ⅰ级和Ⅱ级证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和级别,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证书有效期 5 年。

 

换证窗口是最容易栽跟头的地方。证书有效期届满还需要继续干,要在届满前 6 个月以上、18 个月以内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视力也要满足要求。出了这个窗口只能走考试换证;证书失效超过 1 年的,按原项目和级别重新取证。失效期间禁止从事无损检测工作。

 

换到辐射安全这一侧,法律上的第一句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2019 年经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下位规章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8 号,2011 年 5 月 1 日施行)。第十七条口径一致: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培训并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把做法真正改掉的是 2019 年那份公告。《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57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新从事辐射活动的人员,以及原有培训合格证书到期的人员,统一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fushe.mee.gov.cn)报名参加考核;合格后拿到的是《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成绩报告单》,全国有效,有效期 5 年。2020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取得的原培训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这里有个传播很广的旧口径要提醒。部令第 18 号第二十二条写的是“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不参加再培训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证书自动失效”。那是 2011 年的写法。2019 年公告之后,实操上按国家平台统一考核、成绩报告单 5 年执行。网上讲“四年一审”的文章,引的多是旧账。

 

考核还分科目。操作人员考的是“X 射线探伤和 γ 射线探伤”,辐射防护负责人考的是“辐射安全管理”,不是同一张卷子。钢管厂的 RT 车间,拍片的人考前者,管安全的人考后者。

 

部令第 18 号第十八条把辐射安全培训分成高级、中级、初级三级。必须接受中级或者高级培训的是四种情形: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使用伽马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钢管厂常用的 X 射线探伤装置属Ⅱ类,X 射线测厚仪属Ⅲ类,都不在这四类里,落在初级范畴。用伽马源的移动探伤才是要中级以上的那一档。

 

个人持证只是一半。按《条例》第五条、第七条,单位本身必须先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条件里写着几条硬杠:有与所从事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设备算哪一类,查《射线装置分类》(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 2017 年第 66 号)的分类表:工业用 X 射线探伤装置属Ⅱ类;自屏蔽式 X 射线探伤装置的生产、销售按Ⅱ类管理,使用活动按Ⅲ类管理;分类表里“其他各类 X 射线检测装置(测厚、称重、测孔径、测密度等)”那一栏就是 X 射线测厚仪,属Ⅲ类。

 

分类表本身有新版在走流程。《射线装置分类(修订征求意见稿)》由生态环境部在 2025 年 6 月 24 日公开征求意见(环办便函〔2025〕213 号),拟把Ⅲ类再细分为Ⅲ-A、Ⅲ-B 两类,征求意见截止到 2025 年 7 月 26 日。到目前仍是征求意见稿,正式分类仍按 2017 年第 66 号执行,别把征求意见稿当成现行文件写进技术协议。

 

许可证归哪一级发,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那几类之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省级可以委托下一级。落到钢管厂身上,工业 X 射线探伤装置这类Ⅱ类射线装置,通常找省级;X 射线测厚仪属Ⅲ类,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经省级政府批准后可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

 

许可证有效期 5 年。届满需要延续的,要在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提交延续申请报告、监测报告和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审批时限是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还有一件每年都要交的作业。按部令第 18 号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每年对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做年度评估,并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报告内容里有两项和“人”直接相关: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谁有证、谁做了什么剂量,每年都要交代一次。

 

个人剂量监测是硬要求。部令第 18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监测结果异常要立即核实、调查,并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同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档案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 75 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 30 年。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档案,换单位时原单位要提供复制件。监测周期按 GBZ 128—2019《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常规监测一般 30 天,最长不应超过 90 天。

 

量出来的数字怎么判,看 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职业照射部分: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 5 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 20 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 50 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 150 mSv;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 500 mSv。公众照射的年有效剂量限值是 1 mSv。

 

身体这一头由卫生部门管。GBZ 98—2020《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2020 年 10 月 26 日发布、2021 年 5 月 1 日实施,代替了 GBZ 98—2017 和 GBZ 235—2011,把健康要求和职业健康监护两块整合成一份。健康要求包括:神志清晰、无认知功能障碍,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未见异常;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未见明显异常;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应低于 4.9,无红绿色盲;听力无异常;白细胞和血小板不低于参考区间下限;甲状腺功能未见明显异常。

 

检查的节奏是三段:上岗前必须做,符合健康要求才能上岗;在岗期间周期一般 1 到 2 年,不得超过 2 年;离岗时也要做。监护档案终生保存。另有一本容易被漏掉的是《放射工作人员证》,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5 号),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上岗前培训不少于 4 天,在岗期间两次培训间隔不超过 2 年、每次不少于 2 天。

 

三条线摆在一起就清楚了。市场监管部门管“会不会干”,发的是无损检测人员证;生态环境部门管“单位有没有资格用射线装置”和“操作的人有没有过安全考核”,管的是辐射安全许可证和考核成绩报告单;卫生部门管“身体扛不扛得住”,管的是职业健康监护和放射工作人员证。三本账、三个部门,缺哪一本被查到都要解释。

 

罚则里最直接的一条落在培训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列了几种情形: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发现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核实调查并报告的。有其中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侧的力度大得多。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在室外、野外使用射线装置,没有按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按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移动探伤最容易踩到的就是这一条。

 

还有一条和钢管厂关系不小、却常被漏掉。《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部令第 18 号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要求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把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这条不落在探伤车间,落在有废钢回炉工序的厂子头上,属于同一本许可证框架下的另一件事。

 

真要自查,先办四件事:查探伤工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无损检测人员)》在不在有效期内、离换证窗口还有多远;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上的活动种类和范围,覆盖不覆盖现场在用的射线装置;查每位在册辐射工作人员在国家平台的考核成绩是否在 5 年有效期内,个人剂量计的送检记录有没有断过;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放射工作人员证齐不齐。散在三个部门的几样东西凑齐,探伤车间才算真正合规。

 

常见问题(FAQ)

 

问:我们厂只有一台 X 射线测厚仪,也要办辐射安全许可证吗?

答:要。X 射线测厚仪在《射线装置分类》的分类表里属“其他各类 X 射线检测装置(测厚、称重、测孔径、测密度等)”那一栏,属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当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经省级政府批准后,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许可证可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

 

问:我的无损检测人员证是 RT Ⅱ 级,还在有效期内,能直接上岗拍片吗?

答:不能只看这一本。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报名,成绩报告单 5 年有效;同时单位必须持有覆盖该射线装置类别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现场还要有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记录。这几样缺一项,合规上就不完整。

 

问:辐射安全培训多久复训一次,是四年还是五年?

答:现在按 5 年。2019 年生态环境部公告理顺之后,新上岗人员和原证书到期人员统一到国家平台考核,拿成绩报告单,全国有效、有效期 5 年。部令第 18 号第二十二条写的“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是 2011 年的口径,引用时要注意版本。

 

问:个人剂量计多久送一次?结果多少算超标?

答:周期按 GBZ 128—2019《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常规监测一般 30 天,最长不应超过 90 天。评价看年有效剂量,按 GB 18871—2002,连续 5 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 20 mSv,任何一年不超过 50 mSv;眼晶体年当量剂量不超过 150 mSv,四肢或皮肤不超过 500 mSv。监测结果异常,单位要立即核实、调查并报告发证机关。

 

问:探伤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多久做一次?

答:上岗前必做,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才能上岗;在岗期间周期一般 1 到 2 年,不得超过 2 年;离岗时也要做。健康要求按 GBZ 98—2020,包括视力(裸眼或矫正不低于 4.9、无红绿色盲)、听力、血细胞分析、甲状腺功能等项目,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问:不做培训、不做个人剂量监测会被怎么处理?

答: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单位是没有许可证就使用射线装置,按《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理,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还要并处罚款。

 

 

数据来源:来自公开网络

 

钢管动力 —— 钢管、焊管、纵剪分条、冷轧酸洗的现场问题,这里慢慢说透。公众号:钢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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