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一条冷轧线、酸洗线或者焊管生产线,环保设施装好以后,还有最后一道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这一关过不了,主体工程就不能正式投入生产。
从 2017 年起,这道关的性质变了。原来由环保部门审批验收,现在改成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环保部门不再给你发验收批文,改成事后抽查。
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现行版本,由国务院令第 682 号公布,2017 年 7 月 16 日发布,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这次修改做了几件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自主两个字容易让人误会,以为没人管了,自己盖个章就行。实际是担责的主体从环保部门换成了建设单位本身。签字的人是谁、报告是谁出的、监测是谁做的,一样有门槛。
配套的操作规则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文号国环规环评〔2017〕4 号,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1 月 20 日发布并施行。
办法第四条把话说得很直白: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验收报告由三部分组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少了哪一样,档案都不算完整。
先说谁来做。办法第五条给了两条路。建设单位自己有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不具备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委托出去以后,建设单位对受委托机构编制的报告结论仍然要负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在合同里约定,但对外担责的始终是建设单位。
验收监测这一环也是两条路。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那什么叫有能力。法规原文用的是这个词,实务上把它落到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上,也就是常说的 CMA。从各地发布的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服务采购公告看,投标资格普遍要求具备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而且证书附表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要覆盖水、废气、噪声、土壤这些项目,并完全满足项目监测参数。你找的机构附表里没有这一项,报告就是超范围出具。
CMA 的上位规则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现行版本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8 号,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此前是原质检总局第 163 号令。
再说现场那一拨人。办法第九条规定,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
工作组的成员构成写得很清楚: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的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想省事的可以只做书面审查,想稳一点的会把设计、施工、环评、报告编制四方和行业专家都请到场。
成立验收工作组不是强制要求,委托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也不是必需。厂里自己有人、有设备、有本事,可以自己来。不过档案里留一份工作组单位及成员名单、专家专长介绍,日后被抽查时更好解释。
程序怎么走。生态环境部先后发过两份技术依据,一份管程序,一份管监测。
程序依据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以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发布。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这份指南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影响生态的,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即 HJ/T 394 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经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按行业规范走。钢管厂属于污染影响类,走第一份。
现场核查的要点,可以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文号环办〔2015〕113 号,2015 年 12 月 30 日印发,含水电等 9 个行业。
监测这一环的技术要求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即 HJ 819—2017 执行。这份标准 2017 年 4 月 25 日发布,2017 年 6 月 1 日实施。验收监测的采样方法、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都按它来。验收监测不是随便采几瓶水、测几个点位的事。
时间节点要记牢,这是最容易挨罚的地方。
调试之前先要公开信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要公开竣工日期,调试前要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有两类情形不得调试: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以及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钢管厂一般属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排污许可证要先拿到手。依据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6 号,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
调试期间要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以及排污许可的规定。验收监测要在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工况不稳、负荷不够就出报告,数据站不住。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对照办法第八条,逐条检查有没有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再提出验收意见。有问题的先整改,整改完成才能出意见。
验收意见的内容也有规定: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结论必须明确写清楚验收合不合格。
哪九种情形不能签字通过,办法第八条列全了。挑几条钢管厂最容易碰上的。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保设施的,或者环保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环评批了酸雾净化塔、废水处理站、除尘器,实际只上了一半,不能过。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及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达标是底线,总量指标是另一条线。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这一条是很多厂栽跟头的地方。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没有重新报批环评或者环评未获批准的。产能扩了、工艺换了、排污口挪了,都要回头看环评。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另外几条是: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依法应当分期验收而环保设施能力不匹配的;因该项目受环保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验收报告要公开,公开有时间要求。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公开的同时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要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信息。平台的网址是 cepc.lem.org.cn。
验收期限也在办法里。第十二条规定,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保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调试或者整改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之日起,到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
验收合格以后,配套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罚则写得很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条接着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还是第二十三条,另起一段写道,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验收报告锁在柜子里不公开,也是一条独立的违法情形。
钢管行业已经有被查的案例。福建省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公示的一起案件中,一家年产 5 万吨不锈钢无缝钢管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未取得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且专家未同意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伪造了验收意见及专家签字。
那份伪造的验收意见及专家签字,是该建设单位在 2025 年 12 月 18 日提交给执法部门,用作落实此前责令改正要求的佐证材料。截至 2026 年 4 月调查时,这个项目仍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不光是建设单位,出具报告的第三方也在被盯。河北省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查处的一起案件中,某环境检测公司为当地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湿度数据异常、烧结机头排放口含氧量数据异常、焦炉检测结果不符合生产规律,被认定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 10 万元,主要负责人被罚款 1.5 万元。
检验检测机构的红线,由《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划定,现行版本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9 号,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2025 年 3 月 18 日经总局令第 101 号修订。
这份办法第十三条列了四种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第十四条列了五种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包括未经检验检测的、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的、减少遗漏或者变更应当检验检测项目的、调换样品的、伪造公章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名的。
罚则方面,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资质或者证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处 3 万元罚款。办法还要求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不少于 6 年。另外,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造假还可能走到刑事那一步。生态环境部在 2025 年 3 月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过一个典型:陕西某公司以「包合格」承揽环境监测业务,出具虚假报告 222 份,获利 76 万余元,陕西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该公司和责任人员定罪判刑。生态环境部监测司的说法是,一条虚假的数据,比没有数据更可怕。
行业动向也提一句。2022 年起,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竣工验收这一环是被重点盯的环节之一。
对钢管厂来说,把这几件事提前排好,验收不会卡壳。环评及批复里的环保设施清单核对一遍,排污许可证先拿下,监测机构挑有 CMA 且附表覆盖本项目参数的,工况稳定再测,报告出来后按第八条逐条自查,5 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再到平台填报,最后把一整套资料建档留存。
还有一句容易漏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要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很多厂是被提醒了才回头补。
常见问题(FAQ)
问:环保设施还没验收,能不能先开车试生产、边生产边补手续?
答:不行。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验收即投产,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调试可以搞,但调试前要公开调试起止日期,而且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连调试都不许开始。
问:验收监测报告能不能厂里自己写,一定要花钱请外面的机构吗?
答:法规给了两条路。建设单位有能力的,可以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并编制报告;不具备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如果你的化验室有相应的 CMA 资质、能力附表覆盖本项目要测的参数、设备经过检定校准、原始记录可追溯,自己也能做。做不到这些,就找外面的机构,别自己凑。
问:找了第三方出验收报告,出了问题责任是不是就归第三方了?
答:不是。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要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办法写得很明确,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报告结论要负责。委托合同可以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受委托机构应承担的责任约定清楚,但对外担责的主体没有变。
问:验收是不是一定要请专家、成立验收工作组?
答:不是强制的。办法用的表述是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的组成范围比较宽,可以是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的代表,以及环保验收、行业、监测、质控等领域的技术专家,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成立工作组的价值在于把设计、施工、环评、报告编制几方拉到一张桌上,现场核查更扎实,日后抽查也更好说明。
问:验收报告出来后,多久公开、公开多长、要报给谁?
答: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期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公开渠道可以是建设单位自己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同时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再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整个验收期限从环保设施竣工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 3 个月,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问:验收报告数据造假被查到会怎么样,第三方机构也跑得掉吗?
答:两头都跑不掉。建设单位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理,罚款 20 万到 100 万,逾期不改翻到 100 万到 200 万,责任人另罚 5 万到 20 万。出具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按《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处理,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 3 万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撤销、吊销、取消资质规定的一并执行。情节严重的还会走到刑事,已有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判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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